一次读懂个人所得税建议收藏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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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是个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哪些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共9种)
(一)工资薪金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五)经营所得
1.经营所得包括:
①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九)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一)至(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五)至(九)项所得,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三大类)
(一)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2.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二)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1.适用比例税率为20%;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式(哪些所得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用交税)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轄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①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①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岀,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②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扌口除。
③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二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⑤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b.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
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⑥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b.纳鋭人为非独牛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岀,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疆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壁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回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釜底抽薪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眺.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0)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纳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5)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6)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带来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7)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铁,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査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0元的,减除费用元;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怎么算的)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帰许权使用荔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0元的,减除费用按元计算:每次收入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预知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管子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二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
6.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足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元为限)-元1X20%
(2)每次(月)收入在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元为限)1X(1-20%)X20%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7.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8.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_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征税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恵(税收减免政策)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_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1.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岀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举报、协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塗二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魚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元(含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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