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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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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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优惠政策的相关分析: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年应纳税额不足万元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的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43)第一条规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年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利企业所得减征50%计入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小微利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人,总资产不超过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第八条公司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事项.合理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不足12%的部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分析: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不超过万元的,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可享受减半政策。小微利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人.总资产不超过万元的公司。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年底小微企业总资产超过万元,但如果年平均资产不超过万元,符合小微利企业标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对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万元的,减征25%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减征50%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人.总资产不超过万元的公司。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上述相关指标应当作为纳税年度确定。

二、年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起,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增值税3%的项目暂停。

2.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减征25%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包含在小微企业中的个体户,除仍可享受核定征收优惠外,应纳税额不超过1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4.小微企业(包括个人)的纳税身份为普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全免。如果开具专用票,将按3%的税率支付优惠政策。

三、小微利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万元的,减征12.5%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减征25%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微利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人.总资产不超过万元的公司。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上述相关指标应当作为纳税年度确定。

优惠政策相关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的公告》(年第5号)

小微利企业减少地方小微利企业减少地方小微利企业减少地方小微利企业减少地方小微利企业减少“六税两费”

小微利企业的判断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结果为准。

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公司,从事我国非限制、禁止行业,上月底从业人数不超过人.总资产不超过万元的,可在首次结算前按小微利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公告》(年第10号)

四、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减征50%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减征25%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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