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政策9分钟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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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自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货物、劳务等整个行业的增值税制度,我国的税制也逐渐进入后,“营改增”时代。此后,深化增值税减免税改革、减税政策等改革措施相继出台。然而,在经济发展新形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增值税制度仍面临着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是“营改增”与理想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深化增值税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本文通过整理“营改增”到目前为止,增值税减免税历次改革的基本情况,结合增值税日常管理的现状,经过分析,“营改增”时代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理论成果和先进经验,对当前增值税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对国内增值税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参考。
本文采用文献法、调查研究法和统计分析法,研究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及其管理现状,发现立法过程滞后,税率水平过多,扣除链不完整,退税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优惠合理性。立法过程滞后反映在增值税立法水平较低,仍在行政规章中,不纳入法律框架,缺乏权威、稳定性和标准化;全面“营改增”之后,我国仍有两套增值税法律制度,“一税两制”摩擦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统一,如劳务理念难以区分,视为销售划分不同。税率水平过高也带来了各种负面问题,如发票复杂、申请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带来不便;纳税人很难控制低适用税率的真实性,这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扣链不完整体现在“凭票抵扣”机制过于严格;简计税比例过高,包括一般纳税人在所有纳税人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纳税人简单计税项目较多,导致扣除链不完整;部分购买项目不能扣除,如贷款利率不包括在扣除中。退税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增量退税条件过于严格。与其他国家相比,门槛过高,比例低,期限长,导致符合条件的公司较少;股票退税不纳入退税范围,仅限于增量部分不合理,尚未真正实现全面退税。缺乏政策优惠的合理性反映在许多复杂的政策优惠上,违反中性税收原则,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一些过渡性政策考虑不全面,难以实施,违背了政策的初衷。
根据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国外改革中先进实践的启发,本文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提出了五点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快增值税立法。提高立法水平,确保增值税减免税的稳定性、权威性和标准化;统一;“一税两制”减少原增值税业务和原增值税业务“营改增”业务差异。二是简化增值税税率。以简并税率为目标,按照三档和两档的方向设置“基本税率低税率”二级过渡税率;利用5-10年时间出台一系列过渡政策,实现单一税率过渡。三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扩大减免税“扣税法”适用范围,降低简单征收比例,将贷款利率纳入扣除范围。四是建立健全退税机制。继续完善增值税增量保留退税制度,根据我国具体情况降低退税门槛,逐步提高退税比例,条件成熟后取消60%的限制,缩短退税期限,减少公司保留的保留时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逐步消化当前股票保留税额,不断激发公司再生产的积极性。五是规范减免税优惠政策。结合增值税本身的特点和特点,规范免税、简单征收、差额扣除等政策优惠,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的免税优惠,在终端消费阶段实施减税政策优惠;过渡政策整洁,取消不必要的减免税优惠项目,通过降低税率、自动调整价格市场或财务手段,从根本上减轻税收负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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