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27分钟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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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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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增值税/所得税)退税政策

五种常见的增值税优惠

企业财务人员除需[xu]要掌握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外,还需明确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否则不仅不能享受优[you]惠,还会带来风险。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zheng]、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税款,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li]征收,例[li]如销售旧货和物品征税的旧货[huo]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jin]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zai]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tui]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主要是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zheng]后退。

先[xian]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cai]政机关按税收政[zheng]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cai]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税收返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用指南的第[di]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了税[shui]收返还之[zhi]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bu]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zi]产,因此不作为[wei]补助准则规范的补助处理。”税收返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deng]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zheng]后退、先征后返属于补[bu]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补助”科目,而增[zeng]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ben]准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guan]问题的通知》(财税[]17号),规定自年[nian]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17号文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ling]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ta]增值税应税[shui]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yu]免税。

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wu]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ji]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xiang]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

根据[ju]《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ruan]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ji]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ren]销售的软[ruan]件[jian]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具体政策出台→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zhi]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xin]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li],现将进一步[bu]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gong]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zhi]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liang]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xiang]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huan]增量留抵税额。在年12月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di]三[san]条[tiao]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xing]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shui]额;符合条件的[de]小型企业,可以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xing]退[tui]还存量留抵税额[e]。

二[er]、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wu]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ying]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jiao]通运输[shu]、仓储和[he]邮[you]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duo],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ye]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zao]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shui]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yi]自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ji]关申请一次性退还[huan]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gong]告政策的纳税人需[xu]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shui]或暴力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tui]税[shui]前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ji]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di]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shui]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年月1日相[xiang]比新增加的留抵税[shui]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cun]量留抵退税[shui]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liu]抵税额[e]。

五、本公[gong]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年月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年月1日期末留抵税额[e];当期期末留抵税[shui]额小于年月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shui]后,存[cun]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gao]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biao]准规定》(银发〔〕09号)中[zhong]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zhao]纳税人上一会计[ji]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gong]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ji]存续期[qi]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e]、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shui]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00号和银发〔〕09号文件[jian]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ren],以及工信[xin]部联企业〔〕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ru]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biao]划型确定的纳税人[ren],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bu]含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bu]含万元);中型企业标准[zhun]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bu]含1亿元)。

本公告所[suo]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suo]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jing]济行业分[fen]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chan]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ye]”、“生态保护[hu]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xiao]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shou]额[e]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qing]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个[ge]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e]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gou]成比例×%

允许退[tui]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xiang]构成比例[li]×%

进项构成比例,为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shui]款所[suo]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yong]发票[piao]”字[zi]样全面数字化的电[dian]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shui]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mian]抵退[tui]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liu]抵税[shui]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di]税额。

十、纳税人自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shui]款的,不得再申请[qing]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ren]自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zheng]策的,可以在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zhuo]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e]。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xuan]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zeng]值税纳税申报后[hou]申请留抵退税。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xian]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liang]留[liu]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tiao]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de]纳[na]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tui]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ren]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qian]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yi]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zhui]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an]照《税收征收管[guan]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xiang],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gui]定[ding],继续[xu]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hai]关总署公告年[nian]第9号)执[zhi]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tui]税工[gong]作,摸[mo]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jin],并分别于年4月0日、6月0日、9月0日、12月1日前,在纳税人[ren]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xing]、中型、大型企业存量[liang]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shui]人[ren]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税务[wu]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gao]》(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ming]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税务[wu]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ye]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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