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差异贺嵩老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境内企业股东和境外企业股东分配相同利润,不同股东的实际收益会有差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人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可减按10%计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际便函[]35号)的规定,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
案例2-1
深圳市有两家规模相当的房地产开工发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注册资金万元,由境外股东B投资设立;乙公司注册资金万元,由境内企业股东C投资设立。甲、乙两公司年累计收入总额均为万元,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毛利率20%,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年3月,甲、乙两公司对净利润进行了分配。
要求:试分析甲、乙两公司及其投资股东的税负差异和净收益差异。
分析:
(1)税金及附加:甲、乙两公司税金及附加均为/(1+5%)*5%*(7%+3%+2%)=57.14(万元),无纳税差异。
(2)企业所得税:甲、乙两公司企业所得税均为[/(1+5%)*20%-57.14]*25%=.91(万元)。
(3)净利润:甲、乙两公司净利润均为/(1+5%)*20%-57.14-.91=.71(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乙两公司进行全额利润分配,由于甲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B来源于境内分红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7万元(.71*10%);乙公司股东C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甲、乙两公司股东纳税差异为.57万元。甲公司股东B净收益为.14万元(.71-.57),乙公司股东C净收益收益为.71万元,乙公司股东C净收益要远高于甲公司股东B。
友情提示
非所有境外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境内企业集团为实现香港上市融资的需要,在香港注册公司并拥有境内企业股权,但其实际管理机构仍然在境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2号)的规定,可以判定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那么,其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一样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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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有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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