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项某某诉XX医院宫外孕合并大叶性



宫外孕出血性休克大叶性肺炎手术死亡

1月8日9:05,患者因腹部疼痛1天、加重2小时入XX医院急诊科就诊,血压94/66mmHg,查白细胞20.45*/L,血红蛋白g/L,血小板*/L;血HCGIU/L;腹部盆腔彩超:盆腔积液、积血,子宫饱满,边界欠清,不除外宫外孕;双肾大小形态正常,肾实质回声均匀,集合系统未见分离;肝肾间隙、脾周围及盆腔内探及无回声,透气差,肝肾间隙处宽约1.2cm。

于10:15入XX医院妇科住院治疗,诊断为:1、异位妊娠破裂;2、肺部感染?3、失血性休克前期。于11:30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侧输卵管切除+子宫肌瘤挖除术,术中见盆腔积血约ml、凝血块g,12:30手术结束。

13:30左右,患者突然病情恶化,随即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于14:34死亡。

《尸检报告》示:左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切除及子宫肌瘤挖除术后;双侧大叶性肺炎(红色肝变期),以左肺为重;脑水肿(重度);左侧融合肾,右肾缺如。

(一)医院明知患者存在肺部感染,却未邀请呼吸内科会诊,在术前、术中、术后未及时客观评估呼吸功能,未及时监测血氧饱和度、血气分析,及时给予氧疗纠正缺氧;麻醉方式选择不当,术中及术后未加强呼吸道管理,给予机械通气、清理呼吸道、保持呼吸道通畅,导致患者呼吸衰竭死亡。

(二)患者已处于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医方未积极进行救治,在患者术前、术后均没有积极进行生命体征、尿量、血气分析、血凝等的监测,也未根据休克的诊疗规范进行大量输液、输血等积极补充血容量,导致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尸检显示:重度心肌损害、重度脑水肿)。

(三)医方在未纠正休克的基础上仍进行可择期进行且不危及生命的子宫肌瘤挖除术,导致手术时间延长,创伤加大,延误休克救治。

XX医院在对项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呼吸系统感染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子宫肌瘤挖除手术时机选择欠谨慎的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30-40%。

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X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0元。

卢晓燕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提示: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错鉴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医院的过错比例(即过错参与度),法院依据过错比例进行判决或调解。在医疗鉴定的过程中,虽然鉴定人的主观性很大,但医疗纠纷律师医疗过错的专业陈述,能够最大限度的使鉴定人予以采纳,使得鉴定结果趋于客观、公正。

因此,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委托临床经验丰富、熟悉医疗纠纷流程的专业律师参与调解、诉讼及鉴定程序。

亲办案例

赞赏

长按







































怎么治愈白癜风
北京最正规治疗白癜风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gdnfw.com/fyzl/7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