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
前言
当今时代,绿色低碳的新发展理念,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是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目前,在新能源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然而,由于生态、循环与低碳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不一定必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现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必能起到促进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作用。
(一)政策力度不足的主要表现
我国税制体系中,有多个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税种,但是调节内在机理有别。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税收优惠机制实现的。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双碳”目标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革滞后,对低碳经济发展优惠力度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是低税率优惠政策较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优惠主要针对农、林、牧、渔业,低税率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按20%、15%、10%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针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较少。以促进新能源发展为例,我国仅对西部12个省、自治区的风、光相关新能源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实上,为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一些国家对新能源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甚至免税,如丹麦为了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对风力发电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比较来看,我国新能源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不利于能源结构调整和升级,对低碳经济发展也不利。
二是税收抵免力度较小。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比看,荷兰的《能源投资扣除计划》规定,企业购置的节能设备成本的50%可以从当年企业税前利润中扣除。荷兰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是25%,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按照购置成本的50%税前扣除,换算成税额抵免的比例是投资额的12.5%,比我国企业购置同类设备享受税额抵免的比例高2.5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低碳产业发展的优惠力度相对偏小,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是税收优惠期限较短。按照我国实现“双碳”目标部署,碳达峰、碳中和都是长期性的战略目标,需要较长时期的不断努力,因此长期性的激励政策工具非常有必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新能源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管理项目,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享受6年的优惠期。从与国外比较看,美国新的税收法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给予每千瓦时2.5美分的税收抵免,优惠期从年开始持续10年。考虑到新能源和低碳环保项目利润率较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税收优惠期限太短,难以起到促进相关领域投资的作用,与实现“双碳”目标的时间节点也是不相适应的。
(二)原因分析
基于经济加快发展需要而形成的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先一是对低碳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对低碳经济的探索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从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到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和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我国
一是对低碳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对低碳经济的探索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从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到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和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我国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谈判,并于年郑重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张。但是,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低碳经济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顾虑和担忧,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力度不足。
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革滞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于年,当时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计时,着重考虑对重点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不足。与年相比,目前的形势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其越来越不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足的制度根源。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低碳化导向缺失。近年来,我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党的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年4月22日“领导人气候峰会”上宣布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与低碳经济的地位日益提高相对比,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低碳化导向并没有建立起来,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缺乏制度支撑,导致优惠力度不足。
(三)改革方向
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力度,既要考虑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地方我国财政压力,既要统筹兼顾,又要做到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一是加大税收减免优惠力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关键在于推动能源结构的转换与调整,降低传统石化能源的消耗,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新能源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领域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升级,进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基于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15%的低税率优惠,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二是加大税收抵免优惠力度。“双碳”目标下,根据低碳产业的不同性质和利润特征,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抵免优惠力度。建议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抵免应纳税额的比例提高到投资额的20%。此外,对于新能源、低碳交通、低碳建筑、技术固碳等领域的投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税收抵免优惠。
三是适当延长税收优惠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低碳转型的要求,参照其他战略性产业的税收优惠期限,延长低碳产业发展的税收减免年限。建议参考集成电路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含)项目享受的“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将新能源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管理项目,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年限延长到“五免五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按法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低碳产业的不同特点,在更多低碳经济领域,探索延长税收减免年限政策,切实减轻低碳企业的税收负担。
结语
“双碳”目标下,推进经济结构绿色转型,需要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引导功能。在逻辑思路上,本文聚焦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力度、覆盖度和契合度,探究其与低碳经济发展的适应性问题。通过与发达国家对比,深入探讨相关问题的主要表现、形成原因,并就未来改革方向提出一些思考,进而就推动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低碳化转型提出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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