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初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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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融商品时,实务中一般会涉及到应交增值税的问题,但在平时的练习题目中较少碰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一般练习题目都做了简化处理。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涉及到两个问题:(1)计算应交的增值税税额;(2)编制会计分录。

(1)计算应交的增值税税额:

应交增值税税额=[(卖出价-买入价)×6%]÷(1+6%),这个公式有两点值得说明的地方,第一,买入价不扣除其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第二,除以(1+6%)是因为这是含税收益(包含增值税的收益),征收6%的增值税时,需要剔除掉收益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通过收益除以(1+6%)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也就是说,(卖出价-买入价)÷(1+6%)=不含税收益,再用这个不含税收益乘以税率6%即可得到出售该金融资产应交的增值税税额。(6%是金融资产转让时的固定征税率)

(2)编制会计分录:

①当(卖出价-买入价)0,获得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解读:处置金融资产时交的增值税,是一种获得投资收益的代价,最终会导致获得的投资总收益减少,所以记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冲减投资收益)。

②当(卖出价-买入价)0,即出现负差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解读:当某一项金融资产出售时,如果卖出价小于买入价(亏损了),尽管没有应交增值税的问题,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减将来有收益时需要交的增值税,所以也要做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与盈利分录刚好相反),即借方记入“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方记入“投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年末如果“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且根据相关规定,损失不可转入下年继续抵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也就是说,无法弥补的部分(增值税)年末要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进行冲销处理。

例题1:甲第1年6月8日以万元转让手中持有的一项A金融资产,该资产购买时价格为万元,10月15日,转让另一项B金融资产求,转让价万元,该资产购入价万元。至年末无其他金融资产转让事项。求与增值税相关的账务处理。

6月8日:

借:投资收益6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

解读:转让A金融资产时,卖出价-买入价=-=万元0,按照公式可以计算,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1+6%)=6万元。

10月15日: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

贷:投资收益18

解读:转让B金融产品时,卖出价-买入价=-=-万元0,出现了亏损,但按照规定,在应交增值税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按照亏损的金额计算的增值税=[×6%]÷(1+6%)=18万元,会计分录与盈利时的应交增值税分录刚好相反。即贷方记入“投资收益”,借方记入“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年末:

借:投资收益12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

解读:第1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18-6=12万元,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根据相关规定,损失不可转入下年继续抵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因此年末要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进行冲销处理。至年末时,“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既然有借方余额12万元,那必然要在其贷方记入12万元,以达到冲销完毕的目的。同时借方记入“投资收益”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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