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新政策,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中所述“从业人数不超过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除以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企业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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