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规,合伙企业持股权要交35个税律



中科出席第十届健康中国论坛大会 http://m.39.net/disease/a_5972056.html

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某抖音上有老师说,以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可能要交35%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交20%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不是这样?

为了搞清楚这问题,我先查了税务局的文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标题就有32页,而且这些文件绕来绕去的,并不是一般人能准确理解的。

我还打了广州、上海、武汉、宁波、北京、深圳、苏州、杭州等八地税务局电话咨询,查了国务院、审计署等文件,花一整个星期才完成这篇文件,这文章又不收费,有多少人像我们这么认真做事?

电话咨询的结果是各地税务局有不同解释,先说结论:

(1)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这个没有不同意见。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还是“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或者是双重征税,存在不同理解。

我的理解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后面用1.1万字的长文介绍各地税务局的回答、分析相关的依据和原理,如果你看完本文并理解背后的逻辑,以后可以更方便判断哪个专家的说法更靠谱,不要踩薇娅那种大大的坑哦。

别人看文件理解,我也是看文件理解,我的理解应该比多数人要准确一些。

比如很多人以为持股67%就有绝对控制权,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以上”是最低限,是可以规定大于、不可以小于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有多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人持股70%、90%、99%都被判没有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第2版)京东好评率99%无理由退换京东配送官方店旗舰店¥50.6购买

比如有人以为《公司法》规定不能实行同股不同权,是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也介绍了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安徽、贵州等地公司在10多年前已经采用了特殊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我们也有北京、武汉、佛山等地的合作公司采用超级AB股,公司章程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种。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交个人所得税的是个人。

为了说清楚合伙企业应该怎么交税,下面先介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以下类别,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

1.1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是3-45%共七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6万+后的所得

(4)按年计税。

个人所得税金额=(年收入-6万+)*税率

1.2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所得包括:

A.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C.个人从事咨询、承包、转租、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所以,经营所得并不只是包括来源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还包括个人从事应该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2)税率是5-35%共五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后计税

(4)按年计税。

对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海南有特殊政策:

照财税〔〕32号规定,从年至年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自当地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对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15%,超过部分就不征税了。

1.3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计算,税率是20%。

1.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收入全额计税,按次计算。

但是,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2)财税〔〕号规定,存款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财税〔〕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财税〔〕85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按照25%*20%=5%计算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

财税〔〕号修改了财税〔〕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把财税〔〕85号作废,而是规定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怎么计税,财税〔〕号并没有直接规定。

而在财税〔〕85号规定,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的分红按50%*20%=10%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些绕来绕去的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A.财税〔〕85号规定了,限售股解禁后,按照购买流通股一样的计算持股时间,这解决的是持股时间问题。

B.关于税收优惠,财税〔〕85号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而财税〔〕号已经修改了财税〔〕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应该按照财税〔〕号规定计算税收优惠。

结论是: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和持有流通股一年同样免交个人所得税。

到底是不是这样理解?欢迎持有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在年后获得分红的朋友、或者证券公司的朋友留言证实下?

持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在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代扣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转给上市公司代缴。

因为都是先由证券公司代扣,最后转给上市公司交给税务局,应该是全国一样的,不存在地区理解不同的差别?

(5)新三板、北交所公司

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对于新三板,财政部公告年第78号规定: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于新三板或北交所而言,只要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就免个人所得税,不区别是否原始股?

(6)非上市、非新三板或北交所的股权分红没有优惠,税率为20%。

1.5财产转让所得(股权)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按次计税。

(1)卖出非上市、非新三板的股权交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

(2)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税〔〕号规定,从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卖出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61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在年之前就已经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交20%个税

财税〔〕号规定,卖出限售股的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卖出价-成本)*20%。

在公司上市时要将每个人获得股权的成本报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个人的全部持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成本价,如果存在不同成本的要先加权计算出平均成本。

如果上市时无法提供成本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不再接受成本登记,将按照卖出价的15%作为成本扣除。

就是按照85%*20%=17%计算个人所得税。

(4)新三板和北交所

财税〔〕号规定,自年11月1日起,个人卖出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卖出新三板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税。

(5)沪港通、深港通

财政部公告年第93号规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港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从年12月5日至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在这之前已有数次免税的规定,到期又有新规。

归纳一下:

(1)买卖流通股所得免税,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1企业所得税有三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3-45%、5-35%、20%三种,是按照收入的性质区分的。

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三种,但是按照企业性质区分、不是按照收入性质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多数普通企业适用的税率。

但是,对特殊企业有税收优惠:

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九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九种,但分类有不同。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是把财产(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分红收入作为单独的类别划分的。

(1)投资到国内企业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外做股权投资所得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的所得计税。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交税。

意思是:股权投资获得的分红是有交税义务的,免税是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如果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足一年,分红就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外的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不是获得一笔收入就计一次税,而是把全年所有收入合并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收入-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股权投资期间不得直接把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在卖出股权时,可以将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归纳一下:

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投资的分红都是作为单独项特殊处理的,并不与其他收入合并处理。

三、合伙企业收入的计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收入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

财税〔〕号二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1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获得的分红

国税函〔〕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获得的分红,所得税率为20%,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回答一致。

假设股权结构如下图: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年分红万元,乙合伙企业分得30万元。

丁公司从中分得9万元,D分得6万元。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分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所以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D分得6万元的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分红所得税率为20%。

3.2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我认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我打了广州、武汉、上海、北京、宁波、苏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税务局电话,各地的回答不一样。

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所得计税?

(1)广州和武汉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两地的电话一打就通,接电话的人员熟悉专业,回答快,不用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资料。

我和他们一再确认:确定是这样吗?某音上好多人说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哦。

他们回答,文件是这么规定的,你也可以问所在区的税务局。

(2)宁波和苏州的回答区别不同情况。

还是这个股权架构图:

乙合伙企业卖甲公司股权有两种可能:

一种,乙合伙企业把甲公司股权卖掉后,分给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额不变。

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二种,只是D自己想卖掉股权:

D在乙合伙企业的份额是20%,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所以相当于D间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权。

操作方法,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是乙合伙企业没钱付给D,需要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再把钱给D。

这样需要两步操作,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D从合伙企业退伙。

这样两步操作,如果按照前面的逻辑是不是要交两层税?这个问题忘记问宁波和苏州了。

我的理解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是先分后税,所以在D从合伙企业退伙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没有分配不用单独交税。

上海、北京、深圳的电话排队好久才接通,接电话人员不熟悉业务,要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文件,查到文件后也只是照念,我再问别的问题也不会,所以忽略他们的回答。

(3)杭州的回答交两重税

都说杭州数字化程度高,政府服务意识强,所以我最后又打了杭州的电话。

接电话小姐姐说,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先按照经营所得交5-35%的个人所得税,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人所得税,就是要交两重税。

我问她,你确定是这样吗?合伙企业不是先分后税吗?我问了多地税务局都不是这么回答的哦。

她回,如果觉得回答不对可以重新打电话问其他人。

税务局的咨询电话是,你也可以自己试试哦。

四、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计税的法理分析

税务局的文件很多,而且有些文件绕来绕去的,为了弄清楚,先来分析法律的逻辑。

4.1法律体系解析

下图是法律体系架构:

(1)最高层是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制定。

(2)第二层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接下来的是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系有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持股的所得税不涉及地方的规定,所以这里略过。

(3)部门规章,是税务总局制定的。

前面三层都是在《立法法》里规定。

(4)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出了很多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法的范畴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四类的效力是从高到低的。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制定的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哪些是规章?哪些是规范性文件?

幸好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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