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分钟前更新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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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知多少?
一、25%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ji]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dei]额超过万元但[dan]不超[chao]过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dei]税。
《企业所[suo]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税务[wu]总局关于实[shi]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二条[tiao]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第一条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ye]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ye],减[jian]按[an]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shuai]征收企业所得税[shui]。
《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jin]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79号)第一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tiao]件的企业
自年1月日起至年12月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yan]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you]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第一条、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qi]业自年1月日起[qi]至年12月1日止[zhi],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ye]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hai]南自由贸易港鼓励[li]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四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e]70%以上的企业,自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qi]业所得税。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shui]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qi]业[ye]是指[zhi]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de]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zhan]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税务[wu]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lei]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号)第一条。
6.(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guan]产品(技术)业务[wu],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鼓励的[de]重点集成[cheng]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ye]
自年1月1日[ri]起,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qi]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jian]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shui]务总局发[fa]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ru]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ying]利性科学技术研[yan]究开发机构(科[ke]学[xue]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性自然科学[xue]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ji]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在税前加计扣除。对[dui]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ru],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kuo]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ji]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设立[li]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li]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ke]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yan]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wei](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fan]围应属于科学研[yan]究与技术开发、成果[guo]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zhu]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zai]学[xue]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li]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suo]称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和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suo]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shi]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er]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lv]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te]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ke]针对已知或具有[you]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zhe]针对人[ren]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ling]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liao]增[zeng]进知识[shi],不追求经济或[huo]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mou]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chu]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lun]文、著作、研究[jiu]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bao]括在境外开[kai]展的研究,也不[bu]包括社会科[ke]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fei]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性自然科学基金管[guan]理单位[wei]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qi]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xiang]关[guan]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ji]构、高等学校和性自然科学基金管[guan]理单位应做[zuo]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ji]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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