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后可否开具17税率开具后又该如何



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文字直播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对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的17号、18号两份公告进行了点解读。

大白菜会计学堂给大家找一下重点!

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1、本次下了17%和11%这两档税率为16%和10%的新税率,那么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适用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

原来说,5月1日后再也不能开原来17%和11%两档税率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包括5月1日后原旧税率**不能抵扣的更是扯淡!广大会计要学会动脑呦!

2、税率调整前后**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

二、关于农产品抵扣问题

1、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37号文件执行。即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原是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原是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再次强调,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后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归纳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这里的销售**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三、关于纳税申报表填写问题。

本次要特别提醒大家,申报表表一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直接对应修改成了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

因此,纳税人申报原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大白菜个人感觉有些别扭!

四、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本次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万元,并在年底之前,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简易计税带来的办税便利和减税红利.

1、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就是说,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应税服务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万元。

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注意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或4个季度的,要折算应税销售额为12个月或4个季度。

还有一点,只有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上述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2、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但是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年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上述纳税人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除此之外的时间,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3、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不过有四种情况要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4、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此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但是,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是其中的一个问题。

如果未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对企业不利。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总局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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