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厦条约与中美贸易的发展,用学术理论
引言
《望厦条约》与中美贸易的发展,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怎么理解?——《望厦条约》共有34款,其议题始终围绕着如何“有助于美国参与中国沿海的贸易”而展开。由于谈判之前,中英之间已经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形成嗣后各国立约通商典范,开中外议定商约先例”。
因此,《望厦条约》基本上以中英条约为蓝本,“将几乎所有璞鼎查提出的条款和规则都集中在一个文件。”当然,美国在缔约之时绝对不是一个简单“跟随者”和“拾荒者”。为了能维护和扩大其对华贸易,美国亦结合自身贸易需求对中英通商条款进行了一定的增减,使得最终拟定的中美《望厦条约》更为缜密和更富侵略性。
正如美国学者所言:“作为经营贸易的基础来说,合众国条约比璞鼎查爵士所缔结的各协定要高明得多”。因此,《望厦条约》签订后最显性的特点是,中美贸易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望厦条约》中的商务条款
关税通商条约以“关税一项,尤为重要。”为了防止贸易苛待与关税壁垒,促进本国商品在他国的流通与销售,各国在缔结商约时都会涉及关税问题,“缔结商约时,如何确定缔约国间货物交易时所征收的关税税则,实为商约上极重要的问题。”
美国自立国之日起,便将关税及贸易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年宪法第八款授予国会“直接管理同外国的商业活动的权”、“各种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征收。”同时,在资本主义经济不甚发达之时美国也深谙关税保护本国产业之法,“从建国开始到19世纪末,美国政府一直奉行重商注意的高关税政策,以保证合众国工业的迅速发展”。
二、规费
鸦片战争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2款、第6款就规费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指出在口内押船的人役“其所所需食用,由海关按日给银,不得需索商船丝毫规费,违者计脏科罪”,进出口货物按新定税则纳税后“各项规费丝毫不得加增。”
英方的这些条款为美国所吸纳,并相继列入中美《望厦条约》第2款、第6款、第9款。不过,在措辞方面,美约显然比英约更为明确和犀利。中英条约仅仅婉约地规定各项规费不得加增,而美约则强硬要求货物在缴纳进出口税后“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船只在缴纳吨税后“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
三、进出口税
在中英海关税则拟定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美国对进出口税大体满意,“中美条约的关税税率……完全是《中英条约》的翻版。”
只不过为了维护人参和铅的贸易竞争优势,美国仍提出了降低税率并载入条约的要求,最终清政府同意将上等洋参每百斤课税38两降至4两,下等洋参每百斤3.5两降至2.7两,对于铅,耆英也以“洋铅尚非大宗货物”无关痛痒为由,奏请清廷予以酌减。
四、吨税
吨税亦称之为船钞,是按照船舶吨位对出入本国港湾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一般而言,“各国有重征吨税以增加国库收入,亦有利用吨税保护本国海运情况。因而,也可将吨税视为一种保护关税。”
可见,征收多少吨税本应无可厚非,但外商们却屡屡诟病中国吨税过高,要求降低吨税。鸦片战争后,英国对明定吨税税率提出了要求。
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17款明确规定:英船“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一百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其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
据马士记载,按照新的税率外国商船的吨税征收将比以前要低十几倍,“按照这个规定,一艘吨的船从前要纳公开而正规的丈量费元(合银两),现在是缴纳吨税两,一艘吨的船从前要纳两,现在是缴纳两”。
如此低的吨税税率,美国自然欣然接受。但对于小船“每进口一次便纳钞一钱”,美国甚为不满。因为和英国普遍为-吨所不同的是,美国当时赴华贸易的船只普遍较小,“到十九世纪初叶,美国才开始制造吨到三百吨的船舶。直到年为止,除掉少数例外,从事东印度贸易的美国商船,很少有达到一千吨的大船。年到广州的美船中,最大的吨,最小的八十六吨。”
而且美国船只素以速度取胜,贸易也以转运为主,一年之中往复口岸次数明显较英国多。美国深感中英商约对小船按进口次数予以收费的要求,不利于自身贸易,要求予以调整。最终,《望厦条约》第6款保留了吨税征收标准,但将“每进口一次”的字眼完全删除。
五、内地税
内地税又称子口税,属于内部关税。国际通商条约中一般只约定进出口税,内地税鲜有载入商约。但是,在华外商一直希望商品能以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内地,故而对中国内地税也提出了要求。中英《南京条约》第10款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年中英《过境税声明》再次强调“今复议明内地各关收税,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美国因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对内地税并没有提出新的要求,基本仿效英国规定。条约第13款规定:“其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人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均照例纳税,不得另有加增。”
六、免税
鸦片战争前,进入中国的外国商品无一例外均要缴纳关税。鸦片战争后英国通过《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要求“金银洋钱及各样金银类,免税,瓦砖、瓦片等造屋之料,免税”“进口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美国在条约谈判中获得了商船五口转运权,继而增加了对转口商品和商船免税的规定。条约第10定:“倘有进口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税饷、船钞。”
条约第20款规定,美国已经纳税货物若要转运它口售卖,若经检查“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
条约第6款规定:“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俟该船进别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
七、协定关税
除了上述具体的税则事宜外,美国还紧随英国之后,将协定关税条款以更为明确的文字载入了商约之上。中英《南京条约》仅仅规定税则“均宜秉公议定”,而中美《望厦条约》第2款则赫然写道:“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
与中英条约中“秉公议定”税则相比,这一条款让中国的关税主权受到了更严厉的限制。故而有学者认为:美国的这一条款“才是真正剥夺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开始。”总之,在最终缔结的中美《望厦条约》中,美国不仅享受到了英国的关税优待,还在减税、免税、协定关税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拓展。顾盛在给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勒逊强的信中,不无得意地列举了《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的十六个“优点。”
其中第一、二、三、五个“优点”均与税则有关。顾盛指出:“(1)修正税则有利于美国的商品,(2)根据英国条约,领事应负责交纳关税,但在美国条约中免除了这一条,(3)进口货可以转口而不另纳税……(5)货物只在落地时纳税,四十八小时内船未卸货则不纳吨税等税。”关税方面的优待为美国商品倾销于中国市场无疑提供了便利,促进了美国对华贸易的发展。
不过,和英国一样中美《望厦条约》的税则“并不是建筑在严格的值百抽五从价基础上,而是从官方核准的税则演化出来的。”同时内地税虽然做了“照旧纳税不得另有加增”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
结语
总的来说,当19世纪50年代厘金方兴未艾之时,美国又和英国一样谋划着减轻内地税,为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而寻求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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