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料,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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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企优惠政策内容

1.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2.“两免三减半”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40号第二条)

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47号第一条)

4.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第一条)

02、认定条件详解

………………

04、征收管理要求

后续管理要求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

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年认定的高企,证书有效期:.11-.11,在年重新认定通过前,季度申报仍按15%税率预缴,年底若未通过重新认定,则需补回相应已减免税款;

对取得高企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11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企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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