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5分钟前更新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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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增值税/所得税)退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哪些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产业行业类:
(1)林、牧、渔业一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芜、麻[ma]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zhong]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lin]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注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林、牧、渔业一减半
花卉、茶[cha]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植;
海水养殖[zhi]、内陆养殖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bu]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de]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wan]元但不超过00万元的[de]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fei]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chao]过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guo]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税收优惠之研发创新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ji]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免征十年
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kuan]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的[de]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sheng]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的线宽小于1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jie]转,总结[jie]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qi]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an]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shou]企业所得税[shui]。
4、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五免接续10%
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生产设备[bei]折旧年限最短年
集成[cheng]电路生产企业的生[sheng]产[chan]设备,其折旧年[nian]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wei]年(含)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万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万元[yuan]的[de]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企业开展研[yan]发活动中[zhong]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an]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ri]至年12月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执[zhi]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1日。
8、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chu]%预缴时即可享受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ru]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1年1月1日起,再按[an]照实际发[fa]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kou]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zi]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e]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di]季度(按季预企业所得税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shou]加计扣[kou]除优惠政策
9、委托境外研发80%三分[fen]之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jing]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qian]加计扣除。
10、创业投资企业2年70%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qu]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nian]的[de]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ye]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yan]发活动中实际[ji]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chan]计入当期[qi]损[sun]益的,在按规定[ding]据实扣除[chu]的基础上,自2年1月1日起,再[zai]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de]%在税前[qian]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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