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后开具1专票的注意了税务局通



进入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已经正式实施。但是这天,一个朋友着急忙慌的找到我,说:4月份开了1%专票,被税务局通知必须自查改正!

我看到后的第一反应也是有点懵逼的:都4月了,为啥还要开1%的票呢?朋友跟我解释说,是3月份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写明了1%的税点,如果现在只能开3%的专票,她得亏死。

很明显,朋友的业务纳税义务时间是发生在4月(即便合同是3月签订的,税务局可不管这个),那么根据政策4月1日之后,是不能开1%专票的了。

这种情况下,如果非要开1%专票,或许只有一条路可以走:趁着第一季度征期还没有结束,将这个业务在第一季度按无票收入申报了(前提得合规)。然后4月后,再补开1%专票。

但是,如果征期过去了,再想报一季度无票收入就麻烦许多了,因为需要修改申报表,还牵扯到滞纳金了。

顺便提一嘴,我们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搞价税分离的合同。对于增值税,按实际纳税义务时间来确定。这样,不单可以省一小丢丢的印花税,还可以在遇到税率发生变化的时候,不会影响收入。

在这里还得跟大家强调一下,正常情况下,4月1日(纳税义务时间为准)起,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不能开1%专票了,必须开3%专票。

如果税务局要求自查4月1%专票的情况,建议大家重视,毕竟根据以往经验:税率变动的时候,会出现不少典型税案。如果发现是自己开票错误,还是建议大家作废重开。

当然,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4月1日之前,是可以开1%专票的,没来查也不用怕。

那么怎么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上图是比较严谨的官方定义。我们再给大家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

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5日签了合同,并约定了开1%专票,但在4月10日才收到具体款项并进行发货处理。

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4月,是不同开1%专票的,只能开3%专票。

如果这个公司是在3月25日收到了货款,并在月底进行了发货处理,则纳税义务是在3月。这个时候,3月需要申报无票收入,在4月就可以开1%专票了。另外,大家需要注意下开票错误重开的处理方式:

那么,如果在4月开了1%专票,如何进行申报操作呢?答案是和以前一样。最后,附4月起,小规模纳税申报方式,分两种情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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