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会选择3还是
请问:4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开具发票,是3%还是1%?
答:好吧,你也可以放弃1%,选择按3%开发票。
提醒1:
您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某一业务开具3%的征收率发票,其他业务选择1%的征收率。
提醒2:
注意,如果5%的利率适用于小规模,则不允许享受1%的利率折扣。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的发票增值税应按5%的税率开具。
我是一个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在年3月至5月享受增值税减免。如果在此前夕有买方要求,我公司必须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特价票开出之后,我公司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经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年第13号、第41号适用销售收入的3%,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纳税销售收入的3%和增值税的1%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某项业务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为该项业务按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无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返业、返业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政策。
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月申报。月销售额一般在20万元左右。在支持复工的政策之中,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期合同,合同约定提供3%的专用发票给买方抵扣税款。是否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
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返业、返业缴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40号、第13号、第41号);规定: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应当享受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之后,可以按照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如贵公司取得适用3%税率的应纳税销售收入,可享受1%的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按照支持复工复业的政策,按1%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或者你可以放弃减税,按3%的税率申报税款,再按3%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应对疫情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财政部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返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有效期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销售收入的3%和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预缴项目按3%的税率减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年第16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拨备: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租赁住房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按5%的税率计算。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的,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所在地与事业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事业单位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所在地与事业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按5%的税率计算,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应当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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