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RCEP问题原产资格认定优惠税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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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三方贸易的RCEP认证规则:我们跟德国公司签订购买镜头的贸易合同,货物由日本的生产厂家直接给我司发货(镜头原产于日本,日本可以提供原产证明)那这种情况下我们进口的时候是否可以享受RCEP税率?

2、我司从德国公司进口镜头,但是镜头原产于日本(日本可以提供RCEP原产地证书给德国,并同时将镜头从日本运到德国)后续我司从德国进口清关的时候是否可以提供日本的RCEP原产地证书并享受RCEP税率?

简言之,我国对于RCEP进口税率是否只适用于出口方可以提供RCEP原产地证且是直航运输且由RCEP缔约国出口的才可以享受RCEP税率?

3、关于税目改变,是要求所有零件的税目都发生改变才可以认定原产资格?(如,共有5个零件,其中有3个零件税目发生变化,其余2个零件的税目和出口的税目相同,是否可以认定符合原产资格?)

4、享受RCEP进口优惠税率,是需要同时满足原产资格和原产地均为同一个国家的规则吗?(例如:如果我们在我国进口的时候,想适用RCEP的进口关税优惠,则我们进口产品需要同时拥有日本原产资格和日本的原产地证书?)

5、如何判断进口的HScode是否是在RCEP生效后即刻降为0?

1、可以(参见第三方发票的规定)。

2、不能,因为日本的原产地证书是提供给德国的,即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是德国公司,且目的港)地)是德国;而我国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是我国公司,目的港(地)是我国。这样原产地证书和进口报关单不一致,就不能享受RCEP优惠待遇。此时,即使有流动证明也没有用。

3、不是,但不符合税则改变规则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出口FOB价格的比重不能超过10%,参见“微小含量规则”。

4、原产规则是指满足RCEP原产资格,同时满足原产国是RCEP任一成员方即可,也就是泰国出我国出口的货物,在满足RCEP原产资格的基础上,原产国可以是泰国,也可以是其他国家。

5、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我要查”-“税率查询”;或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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