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免征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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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减税优惠政策:1.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此项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国税函[]号)。(2)灾害减免。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减税。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2.稿酬所得减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3.外籍人员存款减税,参见国税发[]号文件。

4.个人出租房屋减税,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号)。

5.个人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征收率为3%);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苏地税发[]号)。

第二、免征额优惠政策

(1)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为元。(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免征额。其每次收入不超过元的,减除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三、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号)规定: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税。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税。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①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③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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