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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沿革

(一)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提出单独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核心要点,不属于每个月都发的固定工资或者绩效工资,必须是每年单独一次性发放,每年每个居民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且年终奖一般情况是年底或者次年初进行发放。

在本次发文中,首次提出了按照年终奖总额除以12月,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的政策衔接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年1月1日起实行,为保证居民个人所得税负不产生重大变化,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年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居民个人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方式沿用年终奖总额除以12个月,同时根据商数和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三)延期至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出台,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年12月31日。

(三)延期至年12月31日

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0号)出台,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年12月31日。

二、政策解读

(一)纳税人的选择权力

依据财税〔〕号以及后面的政策延期文件,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如果在申报时选择了并入综合所得,员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无法再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式;如果在申报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单独申报,员工在次年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继续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且可以对比两种方式应纳税金额后选择最优方式。实务工作中,如果员工特别多,建议统一以一次性年终奖方式进行申报,避免出现部分人员可以选择部分人员不可以选择的情况,导致部分员工对缴纳的税金产生疑问。

(二)个税年终奖盲区表

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应特别注意,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的特殊性,导致发生税率变动的临界点,能出现老板多发了年终奖,员工反而少拿奖金的情况,应特别注意年终奖发放应避开个税盲区。

个税年终奖盲区表

(三)案例讲解

李先生在A公司任职,年1月-12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元;每月缴纳三险一金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元,无其他扣除。同时在年底取得一次性支付的年终奖金元。

根据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李先生年除年终奖外共取得工资10元,减去基本费用和各项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年度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根据年终奖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李先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计算缴纳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方式一:适用年终奖一次性扣除政策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元)

方式二:并入综合所得纳税,原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合并后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元)

应纳个税总金额=*10%-=(元)

实际年终奖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元),按照方式一缴纳个税更少。

假设李先生在年底取得一次性支付的年终奖金金额为元,同样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方式一:适用年终奖一次性扣除政策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10%-=(元)

方式二:并入综合所得纳税,原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合并后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元)

应纳个税总金额=*10%-=(元)

实际年终奖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元),按照方式二缴纳个税更少。

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选择适用个人所得税,需要充分考虑每一位员工的具体工资情况,才能做出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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