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缴税大幕开启,你的投资收益如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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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的缴税大幕,正式开启。
上周五,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场惊讶地发现,相比以往政策与市场传闻,此次《通知》有三处重要改变。
一、税率减半,即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不过,简易征收下不能抵扣。
二、推迟半年执行,即相关缴税施行起始日从前期的年7月1日推迟至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不回溯,已缴纳的可抵减,即对资管产品在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对需要缴税的资管产品范畴做出明确界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都将被纳入征税范畴。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百万亿资管计划都将面临缴税压力,那么它究竟会对资管计划收益率带来多大程度的下滑?资管计划管理人如何应对缴税挑战,其中是否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出资人权益变相受损?资管计划有没有其他变通方式延长缴税时间或降低税负,本期海银视角走访多位税务专家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资管计划管理人,以QA形式解读上述市场悬疑。
留心管理人将税负转嫁投资者身上
Q:《通知》对资管计划管理人缴税构成哪些新压力?
A:随着《通知》出台,资管产品管理人普遍承担双重纳税人身份,一是收取管理费的纳税人,二是获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
但是,其中的投资收益并非由资管产品管理人获取,但目前相关政策已明确规定管理人就是资管计划增值税缴纳方,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资管计划各项投资收益的税收成本无法从法律角度让渡给投资人,若最终只能由管理人承担,那么管理人将很可能承担双重征税义务,即一面管理费纳税,一面缴纳投资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为了规避这种双重征税压力,资管计划管理人未来很可能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对已经发行正在运营的资管计划,会与出资人协商约定大致的缴税成本,从投资收益扣除;二是对未来发行的新产品,则通过条款形式明确将相关增值税列入产品运营成本里,很可能通过增加管理费比重覆盖增值税缴税压力。
Q:不同投资方向与投资策略的资管计划增值税缴付比例,是否有区别?
A:尽管《通知》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新安排,但业内普遍认为,保本产品均需征税,非保本产品持有至到期不需缴税,未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资产济宁转让,投资收益应缴税,分红不缴税。
不过,在具体操作环节,绝非如此简单。
因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每一只资管产品征税环节将穿透到底层投资标的,若投资标的构成为多种资产,则需对每个标的的缴税情况单独计算。
因此,如果我们将资管计划投资标的分成六大类,分别是股票、债券、公募基金、同业、资管计划、非标。那么我们会发现,不同投资产品的缴税比例与缴税范畴是不同的。
1、保本产品不论投资股票债券,还是同业或非标资管计划等,均需要缴税,因此可以明确的是,银行保本理财、保本公募基金都难以避税或减免税负。
2、在非保本产品投资标的里,非持有到期标的的转让价差里,仅买断式债券买入返售和票据免税,其余均需征税;而持有到期标的部分免税,需要交税部分有企业债/公司债、股票质押式回购、非标资管计划、保本基金。
3、由于现在监管规定必须穿透至底层投资资产,那么这些底层资产是否能够免税还是缴税,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Q:资管计划缴纳3%增值税,对未来机构发行产品策略有哪些新影响?
A:一个比较值得研究的现象是,当前金融机构自营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国税总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执行3%的税率,那么很多金融机构为了避开6%较高税率,宁可选择通过资管产品进行投资,从而通道类产品规模会增加。
此外,就税负传导而言,资管产品增值税必定会传导到资管链条上的某个环节,即很大部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转嫁到出资人身上,从而导致出资人实际投资收益有所下降,当然,不排除有些资管计划管理人出于销售与产品规模考量,做出一定让步,将税负压力转嫁到管理费用/中间利差身上。
需要注意的是,缴税对管理人投资选择也会带来很大影响,一方面,不同债券承担不同税率,可能影响管理人对债券投资标的的选择;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如果出现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若年末出现亏损则无法转入下一会计年度,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资管计划管理人在每年12月份的操作会趋于谨慎,避免出售亏损的投资品种,因为它不能起到避税作用。
Q:一旦各类资管计划被执行缴纳增值税,投资者该如何选择金融机构产品,可以适度降低税收对投资收益的冲击?
A:这个问题要区别看待。
首先,自营类机构(银行自营、保险自营、券商自营等)的增值税规定没有改变依然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所得税根据底层资产按照25%缴纳(国债、地方债、政金债等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其次,对公募基金而言,其税收规定的优势开始凸显。尽管增值税率从此前的6%降至3%(不能抵扣),但此前相关政策规定公募基金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免缴增值税,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因此税收压力相对最低。
最后,对各类资管类机构而言(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等各类资管机构),从前期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到需要缴纳,即便增值税率从此前的6%降至3%(不能抵扣),这意味着其交易过程的票息、买卖价差均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所幸的是,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
目前市场普遍观点是,由于不同类型资管计划在增值税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比如自营类机构(6%,可抵扣)与资管类机构(3%,不可抵扣)、公募基金(3%,不可抵扣可资本利得免缴增值税)存在差异,某种程度可能会触发某些政策套利行为。比如金融机构从自营变成通道/委外等。
且在实际操过程,不同金融机构还需要在增值税率、风险计提等监管指标之间进行权衡,比如银行自己投非标6%增值税-可抵扣,但通过信托通道投3%-不可抵扣;且同业资产还是定向计划的风险权重不一样,再找到税负、资本占用比重最低的产品交易架构。
目前投资者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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