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引起的劳资法律问题,这也许是最全
凝心聚力
严峻的肺炎疫情,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延迟复工,工资要照发!疫情,必然带来大量劳资纠纷,员工和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听听专业的律师怎么说!本期,瀛和大咖、全国优秀律师曹立志给您一一道来!
第期肺炎疫情引起的劳资法律问题解答(下)
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曹立志律师
执业23年,国家一级律师北京瀛和律师机构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连云港市十大杰出青年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全国优秀律师本期视频文字版:今天我们继续谈一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今天我们跟大家谈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关于疫情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第二个方面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裁员和工资调整的问题;第三个方面是关于疫情期间被感染的话,工伤认定问题;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复工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第五个方面是关于现有的劳动关系规范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谈一谈第一个问题,在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应当怎么明确、如何发放。我相信都是企业家和劳动者特别关心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家和企业的经营者,因为我们身边出现很多,特别是服务型的企业比如说旅游业、餐饮业这样的企业,如果他的收入在这段期间基本收入是零的情况下,他还要承担租用的房屋的租金并且要支付相应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实际上人社部的《第五号文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先谈一谈关于不工作还要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人社部的规定我们把它总结起来,实际上就是三类特殊人员、三类期间和一个特殊情况。所谓的三类特殊人员,实际上就是我们上期所说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是一类,疑似病人是一类,亲密接触者是一类,而三个特殊的期间是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和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对三类特殊人员和三类期间,企业应当正常为该类人员发放工资。但是企业家也别着急,这只是针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的规定,实际上这类人员目前来说还是很少的,相对于全国几个亿的劳动力的服务市场,应该说这种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企业家也不要太过忧虑。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裁员和工资调整的问题。首先对于企业因收益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和职工协商一致,采取一些稳定工作岗位的措施。人社部的《第五号文件》规定的是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但是也要注意是尽量不裁员和少裁员,并不是说禁止裁员。只要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裁员的情形的话,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肯定要求是很严的。我们作为企业家也应当有一定的社会担当,和大家一起共同挺过这一难关。还有一种情况呢,是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工资支付的问题,人社部的《第五号文件》规定的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那么对于这个规定的解读,我觉得企业家应当特别的转载请注明:http://www.gdnfw.com/fyyf/12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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