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制的确立对清朝前中期来说有什么样的
引言
作为依照法律法规在一国边境设置的,进行边境货物运输监督管理的对外窗口,海关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还要负责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并承担国家财政税收重任。
1.推动了海关税制的发展
现代海关设立范围和职能要求较清朝而言都是比较广泛的,现代海关设立在内陆和沿海各对外业务较多的地点,而清朝海关仅在沿海贸易发达地区设立,闽海关为中国历史上设立的第一个“海关”,虽然相对应的税制是重农抑商、闭关锁国下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但从现代海关制度中清朝海关税制的影子可以看出,清代海关税制对推进海关税制现代化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从发展的眼光看,清朝海关税制虽然带有浓重的专制和民族色彩,但是除开少特别限制性的规定外,其余大部分与那个时代的整体基调是符合的,正因如此,中国近代海关制度依旧保留了许多清朝前中期海关税制中的内容。同时,由于清朝的国体和国情的特殊性,其海关制度的发展由本土而生,其海关税制的完善也紧扣本土特点,其中蕴藏了历史洪流中清朝臣民对商品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管理的思考,与其他封建朝代比起来,创造性地发展出了许多新的举措。
例如在整体税收结构上,将关税分为进口和出口,进出口税又分为船税和货税,同时还结合各地海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穿插收取不成文附加税。为明确收税范围,清朝的海关税制中还对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和免收税费的情况进行规定,通过上谕等方式逐步在各地税则中列明新增加的税目,不断完善税收名目和程序,以保证税收实践过程中有据可依,尽可能地实现税收的规范化,解决税收乱象。这些系统化的规定对近现代海关税制的完善有着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
具体来说,《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作为清朝税制的主要渊源,对海关的税收作出了总体性的系统规定,近现代法律法规都与本则例的行文模式和内容结构相似。例如其卷七十三“税则”下《江海关商税则例》首先对则例的规定背景和修订历史予以介绍,再区分类别划定税收种类和税率。在江海关中税收中,国家的差异也会带来税率的差异,一些与清朝交好的国家或一些距离较远的国家税率都可能较一般情况低一些,如安南的船只来江海关贸易,进出口都要征收七点税,而来自东洋的船只进口只需征收六点关税,出口不管货物重量和货物种类,都收去一百二十两银作为关税。
同时,货物按用处被分为衣、食、日用、杂料等类别,相同类别还要根据其档次、来源和原材料来按量收取不同的税费。而卷八十七《粤海关商税则例》除了有货物税收分类外,对免去税收的情形规定的更为具体,并且以续订税则的方式将特殊不便计算出量的货物,规定通过按估值的形式征收价值比例税。上述税则都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尽可能将海关税收的实践问题予以囊括解决,确保税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除了规定税种类别越发详细外,清政府对海关税制的贯彻执行也十分重视。年,雍正通过法典将税率归纳成表正式向社会颁布,要求海关相关的所有官员依照税率表统一收取税费。为避免官员们倒行逆施,政府要求税收条款必须用大字体展示在各海关关口显而易见的地方,以便促进官员和百姓互监督税收依法进行。当然清朝税收向来是设底线不设上限,各地海关官员秉持的税收原则是能征税的都征收,设置大量附加税。清政府为了保持高额的财政收入同时维持海关的规范性,不断将附加税列入相关则例,这也使清朝造就了其他朝代不能达到制度详尽。
2.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清朝的对外交往方式承接开放性较强的明朝而来。清朝在基本全盘承接明朝经济模式和制度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与多个传统贸易伙伴国家的交流。这些国家对天朝上国的经济的发展仍然保持着信心和憧憬,同时还希望通过更加积极的海上通商活动与清朝发展更近一步的合作关系。同时,就国内的商人而言,陆地的经济发展促使他们逐渐已经将目光投向了海洋。清帝国土地之外的广阔世界有着更多的财富和机会。
国内商人们积极地将中国的茶叶、丝绸、药材等受到西方上流社会疯狂追逐的奢侈品销往世界各国。这样的状况下,清朝对外贸易本应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状态,但由于清政府对重农抑商传统国策的顽固坚持以及对民间反清势力的严密防范,清朝在海关税制中规定了许多以当时的眼光看来都非常严苛的税收内容和限制条件。
这种限制与西方在整个大航海时代推行的对外输出货物赚取货币的关税政策在理念上完全背道而驰,对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十分严重的阻碍作用。当时就有学者提出这和现代的思想恰好相反。当时所制定的关税政策是鼓励进口而阻挫出口,因为对前者的税率是百分之四,而对后者的税率是百分之十六。在这一朝,外国商人为购买中国货物而输入的现钱,税官也规定百分之十的征课,这是对出口贸易的又一种阻挫。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扩张时,同时实行的是重商主义的保护性关税政策,力求增大出口减少进口。而清朝政府为了维护统治和秉承畸形的治政理念,推行限制性的海关税制,而且这种限制而且是全方位的且极其苛刻的。高昂的海关税费和诸般限制、禁止,损害了中外贸易商的利益,严重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如,当中国产的丝绸丝斤热销海外时受到市场追捧时,清政府却将丝绸丝斤和相关衍生品(绸绢、丝绵等)都禁止对外输出。
这样的行为,不仅压抑了外商来华经商的热情,同样打击了中国商人的业务和生存。虽然清政府因为价格因素,粗暴宣布对外禁运丝斤,但庞大的外部市场却仍然充满了对这些精美商品的需求。实际结果是,清政府实施禁运政策之后,国内丝价并没有回落,国内产的粗丝也发生了滞销,影响了国内相关产业从业人员的生计,同时“反而刺激了意大利等地桑蚕丝织业的发展,树立起了丝绸贸易的竞争对手”。
从政治方面来看,清政府一直对商民抱有戒心,害怕商民与反清势力联系或与外国勾结,唯恐其发展壮大将危及清朝统治。因此,清政府长期严格限制国内的造船的规模、限定乘员人数,禁止华人在国外久居。从行政上对商民采取严厉的具结、保结、连环互结等管制性措施。此类规定,大大压制了中国商民出海的积极性,限制了中国商民的规模,束缚了中国商船远航贸易的手脚,严重削弱了中国商民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竞争力。
在西方各国对初见雏形的世界市场的争夺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清政府此类限制发展的规定,对近代商业发展的危害就更加突出,这也是鸦片战争前中国海商实力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直到道光朝,华商出海经商的船只,载重量一般仍维持在吨左右。如,~年,中国有18艘帆船到新加坡经商,载重量最少吨,最大吨,平均吨,平均所载货物价值为元。相较之下,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来华商船25艘,平均吨位吨,最大商船“劳瑟炮台号”吨,平均所载货物价值为元。
中国自唐宋以来,造船技术长期在世界上居领先地位。但明末清初以后,正当世界市场在波澜壮阔的大航海时代中逐渐成型、孕育成熟,世界贸易日益扩大之时,清政府却故步自封,为了维持统治,无视世界大势,自我限制和压抑造船业的发展,严格控制对外交流,直接导致了近代中国经济与军事的全面落伍。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这种对对外贸易的控制其实也造成了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未完全达到最初的管控目的。对于粤海关监督来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定期把广东每年两的定额关税输入皇帝的私囊,这样朝廷就不会干涉关税的征课和处理。这个数额原则上这只是内务府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果主管官员征课不足就要受到处罚,而超过这一定额则要尽收尽解。
但在实际上,朝廷的命令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海关监督总是利用一切能够抓住的机会勒索商人,以获得远远超过朝廷关税所规定的定额的银两,然后再向北京谎报实际征得的税款而从中渔利。从《粤海关志》中统计的报解数额可以看出:在年以前,海关监督每年上缴的税款均低于内务府规的定额,在上缴税款最少的年仅上缴.两,年之后上缴数额大都高于定额。
但即便是在上缴数额最高的年也仅有1845.两。据马士统计,在年,仅英国和美国的船只所载进出口货物应向清政府海关监督缴纳的关税就超过了6000两,加上其它国家与清朝开展的合法贸易所缴关税约000两以及适中估算的鸦片贸易所对应应付的关税0000两。那么,海关监督单从在外国旗帜下进行的贸易所征得的税款就应高达两。
再加上从梧州、潮州(汕头)、江门、电白、琼州(海口)和廉州(北海)等口岸的贸易中所征得的税款约0000两,这样结出来的关税总数即达到约00000两。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向外商征收的港口税、向行商索取的捐款和礼物以及贸易商送给职位较低的官吏们无可计数的小费。可以推断,在粤海关的税收官方陈报额与实际征收数额之间存在10倍左右的差额。
再看占出口货中较大比例的大宗货物茶叶,据密尔本(W.Milburn)所调查,正税为每担0.2两,再加上14%的附加税0.两,共计合法税额为0.两,而实征税额却为0.两之多。此后,茶叶的关税不断提高,到了19世纪0年代,据小马礼逊(J.R.Morrison)的《中国商业指南》一书中记载,当时茶叶的合法税率,每担为1.两,而实征税额却达到6两之多,棉花的合法关税是0.两,而实际征收却是1.74两。
结言
在面对外国商品咄咄逼人的竞争之下,清政府却仍不断提高土布的出口税率,致使曾风靡欧美市场的中国土布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丧失,最终被彻底逐出国际市场,以致鸦片战争后中国反而成了外国棉纺织品的最大市场。在清政府的重重限制、陋规和管理水平低劣导致的吏胥盘剥下,这样令人扼腕的事例并不止此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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