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再发通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20



每经记者:张钟尹每经编辑:陈旭

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将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采取新的政策优惠措施,并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本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片来源:新华社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创投基金与一般企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创投企业前两三年是纯投入,接下来三四年优秀项目陆续退出获得收入,投资失败的项目则在最后几年处理掉,表现在账面上即为亏损,因此创投企业的亏损能否结转受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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