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5项优惠有新变动



年已经到来,之前的五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已失效。今天给大家整理分享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内容,更快了解政策细节。

01

企业所得税5项新变化

年1月起,这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已过期↓

1、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

要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要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万以上设备器具,按比例扣除

要点: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同年限设备器具有不同税前扣除,看下图↓

4、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万元以内部分,实际税负2.5%

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不超过万部分的实际税负仅为2.5%!政策执行期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5、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全额据实扣除

要点: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企业所得税税率

1、25%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20%税率小型微利企业

3、适用15%税率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年1月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第一条、第四条

2)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79号)第一条

4)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年1月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第一条、第五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3号)第一条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第一条、第四条

4、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0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攻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四条

2.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

3.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1号)第一条

(2)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美费直接扣除。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9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第三条

4.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今第号)第四十一条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自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脸要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7号)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42号]第二条。

7.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今第号)第四十三条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部分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2号)第一条。

10.研发费用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5号)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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