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调节过高收入是个系统工程家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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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郑晓芳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已一周有余,会议传递的重要讯息,如“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调节过高收入”、“第三次分配”等,却持续在民间引发热烈讨论。《家族企业》杂志就此次会议强调的若干重大议题,连线著名经济学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
共同富裕是中央决策层一脉相承的核心概念之一
贾康表示,共同富裕并不是新概念,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中国决策层一脉相承的核心概念之一。贾康指出,此前中央将浙江设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就是在这方面做出新的铺垫,而中央在此时此刻再次强调“共同富裕”有其特殊意义:中央显然已经看到,在人均收入指标仍在不断上升的过程中,收入分配悬殊的问题不可忽视。这是个收入分配的结构性问题,也就是不能只看平均数指标上人均收入还在节节上升,还要特别注意收入差距的扩大。
所谓“过高收入”,须酌情动态考量
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是本次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作出的重要指示。那么,何谓“过高收入”?对此,贾康表示,过高收入可以理解为一个量值界限。个人所得税在年改革之后,形成了一个综合机制,在综合机制里面接受的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以3%起始,随着收入水平上升到10%—15%,这个15%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具有校正意义的界限。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都把15%作为针对专家群体特殊政策的一个天花板。那么,15%就具有了某种象征意义。贾康认为,我们可以把从15%一直高到45%的边际税率调节的那部分收入,看作高和过高的收入。
贾康同时强调,对于过高收入并非都不认可,并非都要拿掉。“为什么年税改之后,粤港澳和海南两地很快就推出15%税负封顶的特殊政策呢?个税过高税率打压的是专家型、知识分子型群体的劳动收入和创新积极性,实际上对劳动收入形成了税收歧视,特别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稳定他们的专家团队。”贾康说。
贾康认为,关于调节过高收入,中央给出的指导精神是原则性的、思路性的,到具体的政策设计上,还得做更充分和细致的研讨,还要掌握政策实践中的动态优化。
调节过高收入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问题
谈及调节过高收入的实施路径,贾康表示,这涉及到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问题。
初次分配所处理的主要还应是怎样做大蛋糕的问题。贾康特别强调,初次分配里面规则的公平、过程的公平、“一条起跑线”的起点公平,跟效率并没有矛盾;但是也要加入一些像消费税这样的适当的结构性调节。二次分配,就要更加注意通过政府再分配,在结果的均平状态和微观效益之间形成合理的权衡。贾康认为,把这个权衡做好,符合所有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整个全局的综合绩效;但要特别注意,不能把再分配调节,理解为把分配结果推到平均主义“大锅饭”状态,这就走到了另一个错误的极端。
第三次分配是指民间主体和自愿者组织秉承自愿原则做的公益慈善。发达经济体在这方面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我国尚处起步阶段。贾康认为,做好第三次分配,我国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需要给予引导和鼓励,树立典范;同时这也涉及很多相关的制度建设、政策优化和文明培育问题。以制度建设来说,借鉴国际经验,要推动遗产税和赠予税的落实,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公益性基金会的建设,以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公益慈善捐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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